申请条件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须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办理流程
1、填表
2、申请
3、递交证件
4、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1.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
3.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温馨提示:价格仅供参考,根据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