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申请落家庭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落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
2.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由配偶、子女、父母扩大到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以投靠亲友落户。
3.符合人才户口迁移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才落户。
4.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移条件的,可以申请就业落户。
5.符合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按相应规定落户。
办理材料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入: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
公民申请投靠迁入,投靠人可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
2、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社区民警意见;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本地有亲属投靠的,将户口迁至投靠人处,无亲属投靠的,迁至社区集体户。
3、公民因投资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
(一)市区、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整户迁入。股份制企业参股的,可参照执行;
(二)在宿投资兴业的,投资者及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可整户登记入户;
(三)外商(含港、澳、台商)来宿投资,项目已投产或已开业,其在企业务工或居住生活的大陆直系亲属可登记入户;
(四)引资在宿兴办工业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引资人可以整户登记入户。
公民因投资引资申请户口迁入,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单位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一)自治区外户籍迁入呼和浩特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由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选择“跨省通办”模式的,直接到迁入地直接办理户口迁移,群众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二)自治区内户籍迁入呼和浩特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由派出所通过自治区“一站式”户籍迁移系统受理业务,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完成户籍迁移。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5至3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