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户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上年度市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引进的专业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条件限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向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2、初审
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3、复核
市房产管理局对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或当地报纸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载明准购面积。
4、批准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二年,逾期未购的需重新申请。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