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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哪些养狗行为会罚款?罚款多少?
2020-09-04 12:44【我要纠错】

【导语】:呼和浩特养狗需要注意什么?哪些养狗行为会罚款?罚款多少?一起来看看吧。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实施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不得养犬。

  第十六条

  重点养犬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

  不得饲养烈性犬和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具体品种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养犬的知识;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独户居住住所。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二)有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年检、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免疫证明后,需通过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到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植入电子芯片,并发放登记证和犬牌。

  公安机关在办理养犬登记前应当对养犬人进行培训,提高养犬人文明养犬意识。

  养犬登记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

  第十九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以及养犬登记证丢失的,应当在30日内通过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或者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寄养、美容、交易、诊疗等盈利性活动,应当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重点养犬管理区内不得从事犬类养殖。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农牧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市场、商店、饭店、学校、托幼园所、医院、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浴池等公共场所

  (二)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需征得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同意;

  (三)携犬出户时,对犬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重点养犬管理区内,遛犬出户避开主要街道和上下班人流高峰;

  (四)对烈性犬、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六)养犬不得噪声扰民,不得惊吓他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斗犬、弃犬、虐犬、毒犬;

  (八)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应当进行无定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养犬人应当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动物诊疗专业机构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录入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违法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未经登记、年检、免疫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逾期未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违法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农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犬出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以1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犬只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为个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为单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为个人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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