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5内蒙古职称评审条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第三章有关规定的人员。
2025内蒙古职称评审条件(最新)
参评人员范围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第三章有关规定的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层级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
申报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在自治区工作的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高技能人才、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和在自治区合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及境外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职称评审。
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和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加职称评审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申报职称评审,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在派驻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委托评审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同一年度一个层级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的职称。申报单位同一年度通过一个申报渠道申报职称,不得多头申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自治区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且在规定有效期内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自治区公布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视同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员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按照管理权限,由纳税或社保参保地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由人事代理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
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盟市、旗县(市、区)可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驻厂设点、建立代办机构、入驻办事大厅等方式建立兜底机制,确保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平等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十条 职称申报材料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复审、逐级上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报相应盟市或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渠道
(一)高级评委会设在自治区的,盟市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材料,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职称直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报送内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分类整理后,交相应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
自治区本级单位申报人员材料,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汇总后,送交相应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由本单位送交相应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
(二)高级评委会设在盟市或自评单位的,按照各盟市或自评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申报中、初级职称评审渠道
(一)盟市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和自评单位申报人员材料,按照各盟市或自评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治区本级单位申报人员材料,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汇总后送交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由本单位送交相应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各盟市应当健全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出具职称申报推荐意见,说明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公示情况等,对申报程序和材料把关作出承诺。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程序、申报人员资格(条件)、申报专业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
各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指导本地区申报工作,重点对各部门(单位)岗位情况、申报材料整体质量、评审范围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十四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主管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统一格式的花名册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及时限,逾期未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程序、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报部门(单位)补充更正完善(盟市申报材料由内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转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非本职称评委会评审范围的;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委会相关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程序申报或报送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职称评审规定情形的。
不予受理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能力、业绩、贡献突出的人员可合理放宽申报条件,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申报职称评审,由内蒙古自治区绿色通道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参加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推荐的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推荐,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二)“英才兴蒙”工程认定的一至六类人才,可以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其中认定为一至四类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认定为五至六类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聘任副高级职称满2年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
(三)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满足入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条件之一,出站后留在自治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经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推荐,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
(四)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具备职称评审条件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由2名以上在职在岗的具备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出具推荐意见,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推荐,不受学历要求限制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五)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业绩成果的海外归国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外籍人才,首次申报职称时,可以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条件,比照国内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推荐,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六)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8个领域,具有绝招、绝技、绝活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推荐,并提供相关业绩、贡献和成果鉴定材料,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三十八条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在我区工作满1年、积极投身自治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并满足学历、业绩等条件的,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层级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三十九条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以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四十条 突出服务基层导向,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以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中级及以下相应的职称(以考代评专业除外),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具有专科学历、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工作后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工作后可直接认定中级职称。
第四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才调整工作岗位后,工作专业发生变化,需转评新职称系列(专业)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取得新的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相应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中对于申报有明确岗位聘任要求的,应在新的岗位上聘任满1年)、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专业)人员的资历和任职年限与原职称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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