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犬出户时,对犬束犬链、戴嘴套等。
《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指出养犬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进人广场、公园、市场、商店、饭店、学校、托幼园所、医院、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浴池等公共场所;
(二)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需征得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同意;
(三)携犬出户时,对犬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重点养犬管理区内,遛犬出户避开主要街道和上下班人流高峰;
(四)对烈性犬、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六)养犬不得噪声扰民,不得惊吓他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斗犬、弃犬、虐犬、毒犬;
(八)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