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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所有开通直接结算权限的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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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就医地非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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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内异地就医、职工跨省门诊(含门诊统筹)就医、跨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无需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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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不短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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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六个月有效”,备案有效期内可多次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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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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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执行我市支付标准;